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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任**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任**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22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经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书面通知,限其于2015年10月27日前交纳上诉费2857元,并告知如未预交上诉费,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但李**至今未预交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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