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刘*与被告南阳**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南阳**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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