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与被告南阳**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12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准予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1670元,减半收取83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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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2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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