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州**有限公司与张力、杨**不当得利纠纷民事申请再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林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司)因与被申请人张力及一审被告杨**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法院(2013)安**一终字第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华**司申请再审称:张力向法院提供的付款方是牛碧波及华**司向河南省**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司)的银行转账交易回单均为复印件,不能证明其主张。即使转账交易回单真实,也仅能说明牛碧波给华**司转账,华**司给伟**司转账,与张力所诉没有关系。华**司的施工投标保证金20万元是公司的自有资金。牛碧波系华**司的员工,其曾经与公司存在经济纠纷,此次网银汇款20万元是其归还公司的借款。生效判决认定华**司收到该款是错误的。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张力提交意见称:牛碧波证明其不是华**司的员工,不欠公司款项,华**司并没有提供牛碧波在公司借款的证据。本案争议的20万元是张力通过牛碧波的网银汇给华**司的保证金,华**司未中标,应当退还张力20万元保证金,生效判决判令其退还正确。华**司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庭审中,华**司对张力提供的20万元及华**司向伟**司转款20万元的银行转账交易回单发表了质证意见,其对真实性并无异议。故,本院对华**司所称张力提供的复印件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理由不予支持。20万元的银行交易回单显示的交易用途为保证金,华**司主张该20万元是牛碧波偿还所欠公司的借款,但并未提供牛碧波的借款证据。一审法院依职权询问牛碧波,牛碧波认可张力因参加工程招标通过其网银向华**司汇了20万元保证金。故,在华**司未能中标的情况下,该款应当退还。生效判决判令华**司将该20万元保证金退回给张力并无不当。

综上,华**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林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