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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以汴祥检诉刑诉(2015)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赵**盗窃罪,任**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左**、马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李**、段**,被告人赵**及其辩护人王**、王*,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4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通许县孙营乡赵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其家中的4只羊和一条狗,后将该4只羊和一条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福顺。后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只羊和1条狗总价值5600元。

2014年11月9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十八里镇武家村徐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4只波尔山羊,后将该4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只羊总价值6160元。

2014年11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通许县孙营乡小渚村王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羊圈里的4只波尔山羊,后将该4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4只羊总价值5824元。

2014年11月1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祥符区大李庄乡大孟昶村田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羊圈里的7只本地山羊,后将该7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只羊总价值11060元。

2014年12月10日凌晨,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仇店村王*甲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1只山羊和一条狗,之后将该1只羊和一条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只羊和1条狗总价值2050元。

2014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水坡乡牛集村阮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羊圈里的12只波*山羊,后将该12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2只羊总价值16800元。

2014年12月1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水坡乡李岗村李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羊圈里的7只本地山羊,后将该7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只羊总价值5880元。

2014年12月25日凌晨,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水坡乡李岗村夏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6只波*山羊,后将该6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只羊总价值8600元。

2014年12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通许县孙营乡小孟昶村丁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5只波*山羊,后将该5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只羊总价值8120元。

2015年1月6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开封县大李庄乡四合村郭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6只波*山羊和一条狗,后将该6只羊和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6只羊和一条狗总价值7650元。

2015年1月11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开封县大李庄乡三赵村赵*甲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8只本地山羊,后将该8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只羊总价值14640元。

2015年1月17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水坡乡南闹村曹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2只本地山羊,后将该2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只羊总价值4000元。

2015年2月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朱仙镇河东村崔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7只本地山羊和1条狗,后将该7只羊和1条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只羊和1条狗总价值9120元。

2015年2月8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通许县孙营乡李佐村霍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8只波*山羊,后将该8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8只羊总价值15200元。

2015年2月1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开封县大李庄乡大李庄村范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9只本地山羊,后将该9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只羊总价值15645元。

2015年3月15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邢庄乡烧酒湖村霍*甲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10只波*山羊,后将该10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只羊总价值12800元。

2015年3月21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通许县孙营乡半截楼村赵*乙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9只波*山羊和1条狗,后将该9只羊和1条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9只羊和1条狗总价值15060元。

2015年3月28日凌晨2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开封县大李庄乡大辛庄村张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10只本地山羊,后将该10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10只羊总价值8900元。

2015年4月9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赵**、赵*预谋后开车来到开封市祥符区西姜寨乡刘俄村刘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7只羊和1条狗,后将该7只羊和1条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7只羊和1条狗总价值4265元。

2015年4月13日凌晨4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开封县大李庄乡大辛庄村周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3只波*山羊,后将该3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3只羊总价值5530元。

2015年4月22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通许县坚岗乡李庄村凡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2只波尔山羊,后将该2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定中心鉴定:被盗的2只羊总价值3640元。

2015年4月24日凌晨3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尉氏县庄头乡于家村潘某某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5只波*山羊和1条狗,后将该5只羊和1条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5只羊和一条狗总价值8160元。

2015年4月27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赵**、赵*开车来到开封市开封县大李庄乡南刘村刘*甲家,由赵*在车上放风,赵**跳入院内,盗走院内的2只本地山羊,后将该2只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卖给被告人任**。经开封市**证中心鉴定:被盗的2只羊总价值30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赵**、任**当庭供认不讳,并有物证:扣押的作案工具五菱之光面包车、弓弩、毒镖、液压钳、手电筒;书证:户籍证明、指认笔录;被害人陈述;三名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以及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任**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赵*、赵**、任**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赵**共同故意实施了盗窃行为,属共同犯罪。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赵*、赵**、任**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赵**、任**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的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赵**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的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0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任福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赵*的刑期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赵**盗窃所用的作案工具:弓弩一把、毒镖一包、液压钳一把,手电筒两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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