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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喜才、刘**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景喜才、刘**、王**、杨**、何**、王**及原审被告宜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7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诉讼过程中,因原审被告宜阳**有限公司主体注销,该公司股东刘**、王**、杨**、何**、王**参与本案上诉案件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定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0)金民二初字第376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郑州**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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