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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有限公司与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顶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享**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享**司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2016年3月11日享**司申请撤回二审上诉,同时张**申请撤回原审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享**司自愿撤回二审上诉和张**自愿申请撤回原审起诉,属于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2015)湛民劳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平顶山**有限公司撤回二审上诉,准许张**撤回原审起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平顶山**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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