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诉被告方学治、中国平**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以暂时无法提供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施**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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