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赵**等十人与被告潘**、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赵**等十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赵**等十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涂**、赵**等十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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