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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涂**、赵**等十人与被告潘**、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涂**、赵**等十人与被告潘**、第三人信阳市浉河区金牛山办事处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涂**、赵**等十人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涂**、赵**等十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涂**、赵**等十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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