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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与鲁**电视局名誉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詹**与被上诉**电视局、中共鲁山县委鲁山县人民政府信访局(以下简称鲁山县信访局)名誉权纠纷一案,詹**不服鲁山县人民法院(2015)鲁*初字第1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期间,上诉人詹**于2016年3月1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詹**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詹**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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