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梁**骗取贷款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鲁检公诉刑诉(201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任*、徐**、李*峰犯骗取贷款罪,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案情复杂,向平顶**民法院延期审理三个月。鲁山县检察院又以需要补充侦查为由,两次各建议本院延期审理一个月。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及其辩护人李**、被告人任*及其辩护人燕**、被告人徐**及其辩护人景伟,被告人李*峰及其辩护人仵蛟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6月份,被告人梁**因河南**限公司鲁山县新时代星级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即与被告人任*和平顶山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闫*国(另案处理)预谋,虚构经营项目骗取银行贷款。之后被告人梁**指使闫*国,在新时代星级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建设,仅完成主体工程,不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从鲁山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办出后,上述三被告人先后虚构了鲁山县城关镇居民梁**与平顶山**限公司、鲁山县马楼乡居民乔*更与平顶山**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购销合同,又伪造了梁、乔二人资信证明,以梁**、乔*更作为贷款人,以闫*国所办理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从河南农村信用社鲁山联社骗取贷款两笔,共计1600万元。款项贷出后,用于归还梁**的社会借款和其他个人开支,致使该贷款于2014年6月28日到期后只归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无法归还,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2012年7月份,被告人梁**、任*和闫某国(被另案处理)预谋后,采取同样的手段,由被告人徐**、李**及闫某国作为借款人,分别以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违规办理的新时代星级花园项目的门面房房产证作为抵押从平**银行贷款。被告人徐**、李**及闫某国,在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资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分别在伪造的工程合同、银行贷款手续上签字后,从平**银行骗取贷款3笔,共计1500万元。款项贷出后,部分用于星级时代花园项目建设,其余被被告人梁**用于个人开支,致使该笔贷款于2013年7月26日到期后只归还了其中200万本金及部分利息,给金融机构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人梁**、任*、徐**、李*峰庭后均向法院提交了悔罪书,表示认罪、悔罪。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梁**的辩护人认为1、梁**贷款主观上是出于对自己工程项目的负责,虽委托闫某国贷款,但并没有让闫某国骗取贷款。2、办理的房产证和贷款手续的办理都是按照银行的授意或指示办理的,银行知道并要求闫某国提供相关材料,并到现场进行了必要的勘查,这些都不能说明梁**甚至闫某国主观上是骗取国家贷款的,即使这些材料是假的,也不足以构成贷款。3、梁**现仍有资产7000余万元,现阶段认定已造成银行重大损失不合理,到期没有归还银行贷款不能说明银行受到了实际损失。4、认为被告人梁**属自首。

被告人任*的辩护人认为起诉书认为任*构成骗取贷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任*只是公司挂名股东,其行为不能构成犯罪。

被告人徐**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犯骗取贷款罪不能成立,主观方面徐**自始至终没有骗取贷款的故意行为,客观方面没有虚构隐瞒事实进行贷款。本案中,新时代星级花园有门面房作为抵押,银行可通过合法途径实现债权。

被告人李**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贷款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2年6月份,被告人梁**因河南**限公司鲁山县新时代星级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即与被告人任*和平顶山市**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闫*国(另案处理)预谋,虚构经营项目骗取银行贷款。之后被告人梁**指使闫*国,在新时代星级花园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在建设,仅完成主体工程,不符合办理房产证的情况下,从鲁山县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办出后,上述三被告人先后虚构了鲁山县城关镇居民梁**与平顶山**限公司、鲁山县马楼乡居民乔*更与平顶山**有限公司签订购买钢材的购销合同,又伪造了梁、乔二人资信证明,以梁**、乔*更作为贷款人,以闫*国所办理的房产证作为抵押,从河南农村信用社鲁山联社骗取贷款两笔,共计1600万元。款项贷出后,用于归还梁**的社会借款和其他个人开支,致使该贷款于2014年6月28日到期后只归还了部分利息,本金至今无法归还。

2012年7月份,被告人梁**、任*和闫某国(被另案处理)预谋后,采取同样的手段,由被告人徐**、李**及闫某国作为借款人,分别以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资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以违规办理的新时代星级花园项目的门面房房产证作为抵押从平**银行贷款。被告人徐**、李**及闫某国,在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平顶山**发有限公司及平顶山**资有限公司并未实际经营的情况下,分别在伪造的工程合同、银行贷款手续上签字后,从平**银行骗取贷款3笔,共计1500万元。款项贷出后,部分用于星级时代花园项目建设,其余被被告人梁**用于个人开支,致使该笔贷款于2013年7月26日到期后只归还了其中200万本金及部分利息。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梁**、任*、徐**、李**等人供述,证人闫某国、武**、丁**、薛*、陈**、侯**、罗**、庞**、吕**、高**、张**、李**、杨**、张**、刘**、张*、刘**等人证言,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手续,购销合同,建设施工合同,案发证明,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任*、徐**、李**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其中,被告人梁**、任*骗取银行贷款3100万,被告人徐**、李**参与骗取银行贷款各500万,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骗取贷款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所举证据来源合法、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四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梁**、任*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被告人徐**、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从犯,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梁**已向法院出具了悔罪保证书,不但表示认罪、悔罪还保证将协助政府解决好所有新时代花园购房户的调房和退款工作,保证所有购房户均能得到房屋,不再因此事再上访告状给县政府制造不稳定因素。被告人任*、徐**、李**均向法院递交了悔罪书,均表示认罪、悔罪。四被告人居住地的居委会均出具证明,证明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且根据鲁山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梁**、任*、徐**作出的的社会评估调查,平顶山**正领导小组对被告人李**作出的社会评估调查,对四被告人均可适用缓刑。为打击犯罪,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及四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梁*河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二、被告人任某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三、被告人徐*伟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四、被告人李*峰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上述罚金均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