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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孙**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鲁**民法院作出(2015)鲁*初字第2655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撤回上诉的申请属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61元,减半收取580.5元,由上诉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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