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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鲁山县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景*、被告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23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无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双方性格不和。婚后开始两年,双方一起外出打工,但被告不好好打工赚钱,经常赌博,不务正业,不养家糊口,没有给过原告生活费。为此,双方经常生气、吵架,此后,双方因感情不和,一直分居至今。另,原、被告婚后于2011年搬迁在鲁山县辛集乡河扒新村分得房产一处两层,面积约220平房米。综上,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经常生气、吵架,加之长期分居,致使本就不深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摆脱这种痛苦的婚姻,现原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婚姻法》第32条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处两层(位于鲁山县辛集乡河扒新村11排18号,面积约220平方米)归被告所有,被告补偿原告现金100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答辩人不同意同原告离婚。答辩人相信同原告还能和好并继续婚姻生活。

本院依据有效证据和庭审调查,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系再婚,跟前夫育有两个孩子。2010年2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0年3月23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生育子女。原、被告结婚后,被告在外地打工,原告在鲁山县城居住。近年来被告希望原告同被告一起外出深圳打工,并尽快要个孩子,原告不愿同被告一同外出打工。原、被告因此发生矛盾,除此之外,原、被告双方还因其他家庭琐事争吵。现原告以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庭审过程中,经过法庭调解,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并强调只要原告愿意跟他去深圳打工,被告挣的钱愿意全部交给原告,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自愿登记结婚,迄今已结婚6年之久。近年来因为被告长期在外地打工,原、被告长期不见面,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原、被告在是否共同外出务工、孕育孩子上产生了矛盾,夫妻感情出现了裂痕,对此原、被告双方都有一定的责任。庭审中经过调解,被告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可见被告对原告仍抱有和好的希望,只要原、被告加强沟通,珍惜来之不易的家庭、婚姻,双方还会有和好的可能。因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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