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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诉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14年3月28日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3万元,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并生育两个孩子,被告在结婚前隐瞒其已经结扎无生育能力的事实,该欺骗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感情,2015年10月份双方分居至今,婚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为了结婚欠下巨额借款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3万元,并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3万元,合计1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被告结婚前是经媒人介绍认识,被告是二婚,以前生育过两个孩子,原告是知道的,彩礼款是原告自愿给的,不是被告要的,被告与原告生活的两年时间里,彩礼款已经在原告家花了,生育方面双方都有问题,被告不存在骗婚的情况,被告从来没有说过离婚的事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3月28日在濮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婚后双方没有生育子女,2015年10月份,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分居至今。

以上事实由原告诉称、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证,户口本等证据相互印证,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双方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在所难免,据此不足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被告只要互谅互让,多做感情交流,和好有望,故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经调解无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有关民事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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