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伊川县**金交电化工公司家用电器商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伊川**化工公司家用电器商场于2012年11月7日向伊**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款8058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审理后于2013年5月11日作出(2012)伊三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伊川县百货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伊川县百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代理人何**、被上诉伊川县伊川**化工公司家用电器商场的委托代理人张**、尤**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三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