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诉被告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姚**于2016年3月31日以被告金**已经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撤回对被告金**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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