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靳**与辉县**材厂、梁**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保诉被告辉县市彤达建材厂、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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