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靳*保诉被告辉县市彤达建材厂、被告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靳*保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姚**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左**与被告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梁**申请宣告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王**与常方景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辉县市**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辉县市**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为与被告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郝*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