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辉县市瑞成**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元,减半收取58.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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