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于天杭诉被告乔**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于**与被告乔**抚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1999年被告丈夫因车祸亡故,留下四个年幼子女和一个年迈的婆母,同年五月份,被告无力抚养其子女,便托人介绍原告到她家,以招夫养子。原告到被告家共同生活时,其房屋破旧不能再住,原告向其父亲借了5000元购买建筑材料,又将自己的房子扒掉拆下了旧房料,从大田地里拉土垫高了被告家的原宅基后,盖了4间出厦起脊平房。2005年原告又在被告家的宅基上盖了4间偏房、1间过道并砌了院墙。2011年6月份被告婆母去世(在被告婆母去世之前原被告一起赡养其13年),被告又借钱为其办理丧葬事宜及一周年待客。被告的婆母入土不久,被告以在县城照料小儿子上学为名与原告分居。被告婆母二周年、三周年都是原告一人借钱办理。原告又办理了被告长女与次女的婚事。2013年9月下旬,被告带着现任丈夫突然闯到原告家的地里,给原告要地并要赶原告走,为此发生纠纷,因此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抚养其四个孩子的抚养费50000元,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债务。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乔**和其丈夫生有四个子女,长女于xx生于1988年,次女于xx生于1990年7月26日,三女于xx生于1993年4月14日,儿子于xx生于1995年2月19日。2003年5月份被告乔**的丈夫去世,当年原告的长女和次女外出打工,第二年麦收后原被告同居生活。2004年9月份被告用其长女和次女打工挣的钱及其丈夫去世赔偿的4000元钱建了堂屋,2008年被告的三女儿外出打工,2009年被告又用其长女和次女打工的钱建了偏房及门楼,2011年6月份原被告分居。被告乔**在庭审中陈述,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外出打了三次工,第一次拿回来300元、第二次拿回来500元、第三次拿回来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同居三个月后,被告就建造了堂屋,原告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被告建造堂屋时为其添置了财产,因此被告所建造的堂屋应属被告所有。同时原告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建造堂屋及门楼时为被告添置任何财产,且被告陈述建造上述房屋是其长女和次女打工挣的钱,因此上述财产不能认定为原被告共同创造财产,仍应属被告所有。原被告同居期间,原告对被告的子女没有法律上的抚养关系,被告不承认原告对其子女承担了抚养义务,且原告也不能提供对被告子女承担抚养义务的证据,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被告承认同居期间原告外出打工三次,共给付其现金1800元,该财产属原告个人财产,被告应予返还。原告其它请求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乔**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于**现金1800元。

二、驳回原告于**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乔**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