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尚*、宦甲、宦*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宦*系原告之子,被告尚*的丈夫。2006年12月3日,宦*患病去世,原告子女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不佳,从未向原告透露该事实。宦*的遗产由被告控制。现原告得知实情,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宦*的遗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因脑梗塞后遗症,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已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证明是原告本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