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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与尚*、宦甲、宦*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与被告尚*、宦甲、宦*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继承人宦*系原告之子,被告尚*的丈夫。2006年12月3日,宦*患病去世,原告子女考虑到原告的身体状况不佳,从未向原告透露该事实。宦*的遗产由被告控制。现原告得知实情,故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被继承人宦*的遗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戴*因脑梗塞后遗症,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其子女已另行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戴*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不能证明是原告本人提起本案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戴*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全部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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