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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诉赵**、赵**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与被告赵**、赵**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赵**、赵**系原告和妻子董**的长女和五女,原告和妻子董**位于郑州市二七区西中和路后街78号的房产在2013年进行了拆迁,拆迁部门落实拆迁补偿款共计78万元,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二被告合议将该拆迁款办到了被告赵**的账户上,被告赵**将其中的8万元现金提取后交由被告赵**保管,原告多次催要,但二被告始终不予退还,且二被告的到该笔拆迁款后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应有的赡养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赵**、赵**向原告返还拆迁补偿款78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本案中,原告起诉时虽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但审理中,经询问原告未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0元未缴纳,不再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三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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