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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大**限公司与张**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大**限公司诉被告张**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韦*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大**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河南大**限公司诉称,2014年2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协议约定:甲方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持有商用驾驶执照的飞行员,甲方同意送乙方进行商照培训,乙方在取得商照毕业后要与甲方签订为期16年的劳动合同,协议第5条约定:在培训期间,如因乙方(除身体原因外)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或在培训结束后拒绝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应当向甲方赔偿除飞行员培训本金及其他费用外,再向甲方赔偿培训费*150%的违约金。被告在取得飞行员商用驾驶执照后,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现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何壮志向原告支付600500元及相应利息(至被告偿还本息之日)及违约金18015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被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身份适格;

2、《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教育培训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

3、《R22直升机飞行培训协议书》一份,证明原告委托安阳通**任公司对被告进行直升机飞行培训及相关的培训费用;

4、借据5份及银行转账凭证3份,证明原告为被告支付的飞行员培训费用共计600500元;

5、被告直升机商用驾驶员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通过培训已取得相关的直升机驾驶员资质,而拒绝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第一,本案纠纷属于劳动法律关系纠纷;第二,被告在原告安排的培训期间、培训结束后在原告公司工作期间长期拖欠被告的工资福利;第三,原、被告之间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原告未经仲裁而直接提起诉讼不符合法定程序,应当依法驳回其起诉。

被告张**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自2014年1月起建立劳动关系;

2、原告出具的证明原件一份,证明被告张**是原告的公司员工,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3、原告公司网站宣传页和原告公司内部通讯录打印的照片,证明被告是原告公司的飞行员,是原告公司飞行部的工作人员,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4、原告会计人员李**代表原告手写被告交还借款19165.5元,证明被告主张的20000元没有事实根据,不应支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当庭陈述及本院查明的情况,原、被告双方在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上存在较大分歧,对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在培训结束后即到原告公司上班,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且原、被告之间签订有劳动合同。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结合本案案情,原、被告之间签署的《专项培训服务期协议》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专业技术培训,因此该协议并不是单纯的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商事交易合同,而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综上,原、被告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本案应属劳动争议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规定,据此原告应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对书面仲裁裁决不服,再向法院起诉。本案原、被告双方的劳动争议,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故对于原告的起诉,本院依法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河南大**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河南大**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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