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投**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用有限公司、新乡市**有限公司、侯*、丁*、侯*、孙*、孙*、和某追偿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并参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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