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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王真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王真相邻关系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的委托代理人翟留宏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我与被告都是沈*县永基新城的业主是上下楼的邻居,我的房屋在8号楼502室(购房合同书写为504房),被告的房屋是楼上602室。我因工作原因平时在天津居住,得房后我将房屋租赁给他人使用。在2012年至2013年间,被告的房屋因水管漏水,造成我装修的房屋接连两次受侵泡损毁,第一次发生后,被告承诺做好防水防漏措施,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我同意被告对房屋进行修缮,可维修后不久,被告的水管再次漏水,造成我的房屋二次受到侵泡,受损更加严重,为了解决此事我从天津往返沈*多次,与被告进行协商,一致协商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0000元,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王*未作答辩。

原告方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张**身份证、商品房买卖合同各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是受损房屋的业主,该房屋位于沈丘县永基新城小区8号楼东单元502室,与被告所居住的602室系上下楼邻居关系。2、受损房屋照片十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法院委托鉴定书一份、鉴定费票据一份。证明该处房屋受损,与被告有因果关系;原告的房屋出租一年的收入为8000元,由于房屋受损,造成原告的损失;原告的房屋经鉴定损失费用为1960元,花费鉴定费2000元。

被告王*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与被告王*均是沈丘县永基新城的业主,原告张**的房屋在永基新城8号楼502室,被告王*的房屋是永基新城8号楼602室,系上下楼邻居。2012年,因被告王*的房屋水管漏水,造成原告张**的房屋受损,经原、被告协商,被告对原告的房屋进行修缮。2013年,被告王*的房屋水管再次漏水,造成原告张**房屋的厨房垭口、墙壁、顶面等受损,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但被告只愿意进行修理,双方多次协商未果。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委托郑州宏**有限公司评估,原告张**的永基新城8号楼502室浸水造成财物损失价值为196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所有的房屋与原告张**的房屋相邻,由于被告王*的房屋水管泄露造成原告王*的房屋受损,被告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房屋损失为1960元,被告王*应予赔偿,原告要求其他损失,因无证据支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损失196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鉴定费2000元,共计2300元由被告王*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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