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马**、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马**及其与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李**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