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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马**、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马**、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马**及其与周**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5)灵民一初字第83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李**已预交,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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