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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