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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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