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郭*跃诉被告马**、河南华**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对被告马**、河南华**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中**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9096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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