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殷**与罗聪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殷**与被告罗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由审判员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殷**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00元,减半收取5150元,由原告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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