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大**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原告系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大**有限公司的撤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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