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州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3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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