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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信阳强能新型**公司与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于答辩期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申请人住所地安徽省**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案原、被告之间为买卖合同关系,2014年7月3日原告与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香江帝景项目部签订的《墙体材料购销合同》中第1条明确约定:工地名称:香江帝景三期、8栋,工程地点:南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位于信阳市浉河区。因此,本案由本院管辖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中城建第**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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