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国**限公司与沁阳市**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限公司与被告沁阳**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国**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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