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国**限公司与被告沁阳**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国**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国**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341元,由原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赵**与河南神**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河南神**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平顶山市**限责任公司、平顶山**保有限公司,第三人马中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吴*与安邦财产保**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田*、李**、李**、李*、李**、李**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支坤朋与河南大**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与河南大**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河南大**限公司、郑州**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蒋**与河南大**限公司、河南万**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