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郑**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孔**、付义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郑**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2013)郑仲裁字第419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郑**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被申请人孔**、付**的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影响公正裁决。

其与被申请人孔**、付*忠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房屋租赁协议》,约定其将位于郑州**道家属院22号楼一层临街门面房租与被申请人作为经营无为烩面馆使用,月租金41666.7元,租期自2011年5月1日至2014年4月30日。在租赁协议签订后,其积极协助被申请人办理各项营业所需证照,被申请人于2011年6月15日取得营业执照,开始合法经营。后被申请人因自身原因经营不善,逐渐无法维持,无为烩面馆处于实际停业的状态。在陆续支付了l66200元房租后,被申请人便停止支付房租,并以占据房屋要挟向其索要已经支付的房屋租金。协商不成,被申请人将烩面馆内价值较大的厨具、家具拉走,而将桌椅板凳及餐具滞留在房屋内,并将大门落锁以阻止其清场。此后,无为烩面馆彻底停业,但被申请人长期霸占其房屋。2012年6月其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租赁协议的通知,并于2012年12月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被申请入滞留在房屋内的物品进行了清场。被申请人于2013年10月23日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以其不配合其办理营业执照,致使其无法经营为由要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其损失。在整个仲裁过程中,被申请人一直隐瞒其已经办理了合法营业执照的相关证据,以无证无法经营的谎言来掩盖因其经营不善而导致无为烩面馆无法维持的事实。庭后,其发现并指出被申请人办理了营业执照,此时被申请人又改口称烩面馆停业的主要原因是无法办理消防证。但根据行业习惯,消防证由承租人自己办理,与出租人没有任何关系。由于被申请人对办理了营业执照的证据的隐瞒,直接导致了仲裁裁决的不公,将原本其合理合法的私力救济,认定为对被申请人财产权益的侵犯,裁决其赔偿被申请人财产损失32万余元。综上,被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严重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

二、郑州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隐瞒关键证据,影响了仲裁裁决的公正性:仲裁委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致使仲裁裁决严重侵犯了其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特向贵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请求贵院依法裁定。综上,其请求本院撤销仲裁委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419号仲裁裁决,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辩称

被申请人孔**、付**答辩称:仲裁委仲裁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正确,申请人的申请应被驳回。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仲裁庭对涉案租赁协议的效力的认定意见如下,当事人双方对签订的2011年3月18日《房屋租赁协议书》是否有效有争议。仲裁庭认为,该案涉及的《房屋租赁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但按照《最**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直到本案庭审辩论终结前,申请人没有提供该租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故应当认定该《房屋租赁协议》属无效合同。上述认定的依据为申请人无涉案租赁房屋的合法产权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而非申请人所称的营业执照。仲裁庭并就有关押金的退还及赔偿损失问题进行了认定。该认定亦未涉及被申请人有无营业执照的问题。由此可知,申请人是否有营业执照,对本案实体处理没有任何影响。故申请人称被申请人隐瞒该证据导致实体错误仲裁裁决应被撤销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申请人所称的仲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借误等问题,超出本院审理本案时的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郑**询有限公司撤销郑**委员会作出的(2013)郑仲裁字第419号仲裁裁决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郑**询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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