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瑞豪、代瑞艳与被告刘**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代瑞豪、代瑞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代瑞豪、代瑞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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