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代瑞豪、代瑞艳诉刘**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代瑞豪、代瑞艳与被告刘**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代瑞豪、代瑞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代瑞豪、代瑞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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