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吴江非诉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非诉被告张**、张**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吴*非及其代理人田**、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5年正月,我经人介绍与张**相识,并按习俗去她家看家、认亲。之后,我们分别外出务工。在征得张**同意后,我去她处商议婚事。去后,张**表示对婚事不满,告知我已与家人联系,让我回去退亲。我到张**家商量未果。请求被告退还我彩礼3933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原告诉称不属实,婚事不成是原告原因。原告共计给付彩礼钱15000元,其中给我女儿11000元,由其负责退还,给我4000元,我给吴**回封2000元,下余2000元,由我退还。

被告张**缺席,未答辩。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证据如下:

1、清单一份,拟证明原告为婚事支付彩礼39330元;

2、中**行自动终端销售清单及银行卡一份,拟证明原告陪同张**一起消费情况。

被告张**在庭审中未出示证据。

本院根据被告张**申请调查媒人张**,张**证明其仅在空白纸上上签名,至于后来上面是啥内容并不知情。

原、被告双方对彼此所示证据质证及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张**对原告所示证据有异议,认为与其无关。本院认为原告所示证据与本院调查证据不一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所示证据不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审理查明,2015年正月,吴**与张**经张**介绍相识。吴**去张**家看家时给张**现金11000元,给张**现金4000元,张**给吴**回封2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吴**与张**经媒人介绍缔结婚约,吴**按习俗给付张**彩礼13000元,因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亦未同居生活,故吴**请求张**返还彩礼,符合法律规定,应于支持。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吴江非现金11000元;

二、张**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吴江非现金2000元;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吴**负担200元,被告张**负担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