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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程**、郭*、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与被上诉人程**、郭*、郭**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李**于2012年7月9日向内**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确认1995年2月21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并依法对位于西关新建巷40号所购地皮0.182亩及夫妻共同财产砖混楼房下三上二及厨房一间进行分割。原审法院于2014年4月2日作出(2012)内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的委托代理人罗慧领,程**及其程**、郭*的委托代理人田**、张**,郭**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乡县人民法院(2012)内法民初字第82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内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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