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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侯**、胡*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与被上诉人侯**、胡*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张**于2013年7月17日向南阳**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侯**、胡*静立即返还张**结算款3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5年3月20日作出(2013)宛龙梅*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张**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及其委托代理人肖**,侯**的委托代理人吕*,胡*静的委托代理人梁重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3)宛龙梅*初字第2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理。

张**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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