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康*现与仝**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康*现与被上诉人仝**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康*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仝**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