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康*现与被上诉人仝**因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徐*、康*现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仝**及其委托代理人郑**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2013)汝民初字第103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