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芦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芦某某诉称:其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婚后被告不尽家庭义务并有外遇,双方整天生气吵架,并自2015年6月份分居至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抚养婚生女儿杨**、杨**,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原告芦某某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证明原告的身份及与被告的合法婚姻关系;

被告杨某某称辩,二人系自由恋爱,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婚后经营有药店并生育两个孩子,原告诉称其有外遇不属实,该被告向**提交民事判决书一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的感情没到破裂的标准。

被告辩称

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本院依法予以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原告有异议,认为中国不适用判例法。对该证据本院结合案件实际综合予以采信。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于2003年举行婚礼,2005年生12月26日生大女儿杨菡韵,2010年2月26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2014年12月15日生二女儿杨**。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生气吵架。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共同生活十年有余,有一定的婚姻感情基础,婚姻生活中出现矛盾纠纷实属难免,双方理应充分沟通妥善处理。双方因此争吵,实属不妥。现原告起诉离婚,未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芦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