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与被告赵**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被告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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