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依**限公司与被告漯河**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依**限公司于2015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漯河**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依**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漯河**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10元,减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河南依**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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