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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河南**有限公司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罗*与被申请人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车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2012)金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名车汇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0日作出(2012)郑**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罗*不服,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959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罗*及其委托代理人罗和平、被申请人名车汇的委托代理人何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12)郑**终字第1356号民事判决和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2)金民二初字第10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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