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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与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诉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马**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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