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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郑州**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环诉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陆*环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陆**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对被告郑州市工程塑料厂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陆**负担5元,剩余5元退还原告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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