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程**与任凯、第三人赵小委、曹**、周*、刘**、杨自强、张**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程*凯诉被告任凯、第三人赵小委、曹**、周*、刘**、杨自强、张**合伙纠纷一案,原告程*凯于2016年2月20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程**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撤回起诉。

案件诉讼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原告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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