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灵宝市公安局公安行政强制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的法定代理人李*高于2016年1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杨**与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三门峡**限公司与三门峡**限公司、南京**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任凯、第三人赵小委、曹**、周*、刘**、杨自强、张**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诉灵宝市公安局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闫**与中国太平洋**顶山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合伙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董*与被上诉人王**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慎**与被上诉孟**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重庆市**限公司与被上诉**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无**限公司诉南阳市**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