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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023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马**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11月份,经中间人陈**介绍,原告承建被告二层住宅一处,原被告当时签订”建筑协议”一份,约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l80元工钱分期付款,下地基付5000元,一层上地板付15000元,二层上楼板付l0000元,粉刷齐付20000元,剩余工钱交工付齐。施工进行中,原告因故停工。2015年7月10日,原告以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l2000元为由诉至该院。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张**要求被告马**支付工资款12000元整,但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来加以支持和证明,且原被告双方均认可建房尚未完工,也未共同进行结算。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诉称,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一份”建筑协议”,协议对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的价格为180元有明确约定,对如何支付工程款也有明确约定。上诉人在一审中还提供了自己绘画的建筑面积草图和干活的照片,一审是能够通过质证计算出被上诉人应当向上诉人支付的工程款数额。另外,被上诉人私自扣押、转移上诉人的建筑工具也给上诉人造成了490元的损失。总之,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依法予以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1420元及其他损失49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辩称,上诉人承包的是被上诉人的全部工程,在工程没有完工的情况下,被上诉人是无法给上诉人进行工程结算的。上诉人在建房过程中偷工偷懒,致使房子至今也未完全建好,工程没有完工,更没有交工,工程款无法核算。上诉人建造的房子出现很多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被上诉人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同时,因上诉人没有将工程干完,增加了被上诉人的投入,损害了被上诉人的利益,被上诉人将保留对上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另外,被上诉人没有扣押过上诉人的建筑工具,上诉人在一审中没有主张过,不应在二审的审理范围。总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证人张**和张*乙出庭作证。证人张**与上诉人存在亲戚关系,张**主要证明其本人参加建房,粉刷外墙和贴瓷片的活干完后,被上诉人没有给工钱,但承认还有其他如地坪、地板砖、楼梯等工程没有干完;但证人承认被上诉人已给了其粉刷的工钱6000元。证人张*乙主要证明上诉人张**建房时用的脚手架是租赁证人的。被上诉人对两个证人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张**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不属于新证据,应不予采信。证人张*乙的证言与本案无关,应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证人张**的证言并非新证据,其本人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其证言前后矛盾,本院不予采信;证人张**的证言与本案无关联,本院不予采信。

被上诉人在二审中向本院提供了VCD光碟一张。主要证明上诉人建的房子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有部分工程没有完工,同时还造成了大量原材料的浪费。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有异议,认为VCD光碟的内容是被上诉人录的,与本案无关,应当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一审中承认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也承认工程没有干完,故,本院对涉案工程没有完工及所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予以确认。

根据双方当事人上诉、答辩意见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本院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工程款11420元的主张应否得到支持。

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和证据与一审一致。

对于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因上诉人没有将涉案工程完工,被上诉人已将未完工工程交由其他人施工,虽然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支付11420元的工程款,但被上诉人并不认可,且上诉人也承认涉案工程未完工,双方对工程款也没有进行结算。故,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应当向其支付工程款11420元,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诉称的被上诉人还应赔偿其他损失的理由,因上诉人在一审没有主张,且双方不同意调解,本院不予处理。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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