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为28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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