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王**被告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孙**、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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