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卢*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韩**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孙**、王*与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许**与马**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诉新密市**民委员会、张**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马**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因与被告朱**、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段宗*与被告新密市苟堂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